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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3年,南宁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

2024年01月05日 09:20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作者:刘冬莲编辑:潘晓明

日前,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标准和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通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执行;生育保险方面,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2020年,南宁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降至8%;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有效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负担,基金运行平稳。

此次调整,南宁市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稳定在6%、6%、8%。除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维持原来水平外,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至0.5%。

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此次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未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患病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凭证,配合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核验,均可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结算相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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