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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出台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经国家批准,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已于2006年启动,桂台农业合作要进一步发展,获得立法支持十分必要。8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形成草案审查稿,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行的立法。

相关合作首部专门立法

据介绍,目前,全国共有9个经国家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广西拟出台的《条例》,是全国第一个针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进行的立法。

拟出台的《条例》,将在合作区的范围、合作领域和重点,台商的优惠政策以及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调动当地企业和台商投资、合作开发农业产业的积极性。

确认合作区涉及的范围

据介绍,关于合作区的范围,国家有关文件中仅表述为玉林,没有进一步明确。对此,《条例》草案审查稿拟做详细规定,这一范围将包括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及福绵管理区等。

对合作区的功能定位,《条例》草案审查稿也给予明确: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建设成为引进台资和开展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合作区的管理机构是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管理权。

 

桂台农业合作形式灵活

台胞如何参与合作区的农业合作?《条例》草案审查稿拟规定,台湾同胞可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等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合作形式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参与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农业合作领域包括哪些?《条例》草案审查稿拟作出规定,将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农业科研、技术、信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资料研发,以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几种合作领域。

立法还鼓励桂台在亚热带特色农产品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亚热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交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农业技术引进和高新农产品培育等领域进行重点合作: 

利好政策坚定台胞信心

一系列优惠、利好的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将大大坚定台胞来广西进行农业合作及投资的信心。

《条例》草案审查稿拟规定,两岸农业合作企业也可以参与广西龙头企业的评选,如能评为先进或名牌产品,将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等方面也予以优先。

在土地利用方面,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受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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