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主办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以适应农村老年人众多方面的养老保障需要。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增加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国家、企业(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养老资金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投入。国家可通过对矿产品、农产品、水电、土地等资源的使用者和道路使用者征税,或从税收和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国家对农村养老的供款,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具体来说,一要增加国家对农村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群体(特殊人群)的财政投入,以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全国城乡范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二要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保费标准,提高保障水平。三要拓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国家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地市级为管理、核算单位,汇集基金投向国家大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资金。四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确保社会养老金的顺利收缴和安全发放。五要改革农村社会养老金的征收方法。如可采用交费与交税相结合,货币交纳和实物(农产品)、劳务折价交纳相结合,定期缴纳和不定期缴纳相合的方式。六要大力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从政策上、税收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以充分保障农村老年人口老有所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基本上是以家庭养老为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保障制度。一是大量增加农村社区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而无家庭照顾或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服务。二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老年福利事业,兴办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福利设施。政府在对农村社会养老需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村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行科学规划,在财政资助、用房用地、税收和水电等方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三是兴办农村老年健康中心、娱乐中心、托老所等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四是加强农村老年人服务队伍的培养,建立老年人的有偿服务和志愿者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公民参加社会保障的义务,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目前,我国制定《社会保障法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可借鉴民法的立法形式,以《社会保障法通则》明确社会保障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适用范围、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纠纷调处、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社会保障法通则》来统领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在《社会保障法通则》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分别制定包括农村和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逐步形成由社会保障法通则、社会养老保障法及相关法律、社会养老保障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组成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体系。

(作者傅远佳 系钦州学院政经系副教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

高清图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