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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规划》意见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突出抓好专项治理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清理涉农乱收费,纠正农村土地承包、进城务工中损害农民权益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支农惠农政策。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收费监管。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力度,规范药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完善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认真落实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保障鲜活农产品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安全畅通。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全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教育附加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制定有关部门大额度专项资金使用向同级监察、纠风部门报告的备案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坚持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加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全区开展创建文明行业、人民满意政府部门活动。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升全区纠风工作水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桂纪发〔2007〕25号)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纠风信访工作暂行办法》(桂纠办发〔2007〕12号),探索建立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机制。制定《建立健全防治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全区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深入开展执法监察

  重点解决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库区移民、征地拆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深入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结合加快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法监察,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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