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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基层“和事佬”:情法并用化干戈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 实习生蒋长婷 通讯员杨永琳

  近年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制村官”活动,派出一些资深法官深入基层,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在社区里培养出了一批“和事佬”。近日,记者走访兴宁区一些社区、村委会时了解到,因为有了这些“和事佬”,很多基层的民事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以和为贵消除“锄头怒气”

  莫某是一名生意人,去年他来到兴宁区五塘镇承包山林砍伐木材。平日里,他运输木材要经过五塘镇沙坪路至横木路段,该路段是一条沙石路,路面承载能力有限。运输车来来往往,导致路面多处受损,有些路基甚至被压塌了。其间,莫某曾出资3万元修整这条乡村公路,但路面还是经常被破坏。

  今年8月,五塘镇五塘社区十六村民小组的10多名村民手拿锄头,将10多辆满载木材的运输车拦截在沙坪路段,要求他们修好路后再走。这些车中有6辆属于莫某,其余车辆属于一个姓邓的老板,他在莫某之后加入砍伐木材的行列。

  五塘镇社区人民调解员滕雄了解到此事后,迅速带队赶到现场处置。三方各执一辞:村民说怕莫某运完这趟木材后远走高飞,不再帮忙修路;莫某说他已经投入3万元铺路了,不该再出钱;邓某说他在莫某之后才来,他还没开始运木头时,路面就已经被压坏了。

  听完各方的说法,滕雄当起了“和事佬”:“大家以和为贵,锄头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要相信我们能够解决这事。”一席贴心话,使村民代表们的情绪缓和了下来,现场局面渐渐稳定。

  随后,几位调解员先分头找三方当事人谈话摸底,找到契合点后,又组织三方坐在一起商量解决方案。经过反复耐心的劝说,三方最终在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莫某再出2200元用于修路,后期修路费用由邓某负责,邓某需先将3000元押金交到五塘社区,直到该路修好才能领回押金。

  寻铁证化解“荔枝纠纷”

  2002年,兴宁区昆仑镇黄萱村六庙坡的村民李某在附近古桃山(地名)上开荒,种植了近40亩的荔枝树。次年6月,当红红的荔枝果挂满枝头时,古桃山周围四个坡的村民纷纷加入到采摘荔枝的行列中,由此引发了一场纠纷。

  原来,这古桃山地理位置特殊,它处于黄萱村六庙坡、那岽坡以及福兴村尺坭坡、六篆坡的交界地带,四个坡对该山都有份,因此四个坡的村民都认为采摘本坡地界内的荔枝是合情合理的。但李某认为,这40亩山地原本是荒地,他开荒种了树,就应该属于他所有。

  黄萱村党支部书记班才咸带队来到荔枝园现场,对各方进行劝解。 “谁经营谁管理,现在要先保持原状,我们会想办法弄清古桃山的归属分界问题,尽快解决这事。”说着,班才咸将采摘荔枝的村民劝离了现场。

  接着,调解小组对古桃山进行实地丈量,并找村民代表了解该山的历史分界情况。这时,李某拿出一本《山界林权证》,说自己在古桃山种荔枝是合法经营。调解人员一看,李某证件上的山界的确涵盖了上述四个坡的山头范围,于是便允许他继续经营。但其他村民仍有意见,和李某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

  2007年的一天,调解人员忽然发现,其他村民的《山界林权证》山界范围一栏都只有1个坡名,而李某却有4个之多。调解人员从昆仑国土资源所找出原始地图,发现上面早已清楚记载着古桃山的地界归属,李某的山界林权证与实际不符。

  得知这个情况后,调解人员主动找李某谈话,希望他能承认错误,不要将矛盾激化。在铁证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了错误。原来早在1983年时,原邕宁县人民政府给村民们下发了《山界林权证》,让村民自行填写所在坡的山界范围,而李某多填了其他3个坡的名字。

  2007年8月,四坡代表与李某签定调解协议书,这起地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情法并用解开“木头之争”

  2003年除夕,昆仑镇黄宣村下久坡村民梁某上自家山头砍了20根木头,为过年做准备。正当他准备拉木头下山时,同村村民老梁的三儿子说他乱砍木头,并手操镰刀进行阻止。梁某大动肝火,召集亲朋好友30多人,打算在大年三十晚上与老梁一家大干一场。

  除夕晚上8时左右,梁某与老梁两家各带人持刀对峙,形势剑拔弩张。黄萱村党支部书记班才咸等村干部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劝解,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在现场,班才咸等人以邕宁县法院的一个判例为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怒气冲天的梁某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梁某的情绪渐趋平和。

  待双方恢复理智后,调解人员劝说双方“退一步海阔天空”,并指出谁要是激化矛盾、引发械斗等严重后果的,将负法律责任。半个小时后,“战场”降温,班才咸等人当场收缴双方刀器,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并先将那20根砍下的木头运到了村委会。 

  事后,调解小组成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找出了矛盾的根源。原来,梁某和老梁按比例分得了同一座山。在此之前,老梁未经梁某同意越过山界砍木,卖得700元钱。为此,梁某曾向昆仑镇政府、林业站反映,两家从此结怨。当天梁某去砍木材,两家矛盾的导火线再次被点燃。

  第二天,调解人员再次做起双方的调解工作,讲法,更以情动人讲危害:“你们年纪也不小了,况且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越过山界砍木材已触犯法律,组织人打架也不对,大家握手言和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了。”矛盾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当场向对方道歉,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陈述利害解决“垮坟事件”

  黄萱村六王坡村民陆某选了块风水宝地作祖坟。陆家祖坟上方另有两座坟墓,分别称为“上坟”和“中坟”,下方还有一个坟墓,称为“下坟”。

  农村有一种观念:坟墓拜台的大小,代表着“地下人”生活好坏以及家族是否兴旺。2005年,陆某想扩大自家祖坟拜台,便从“中坟”范围内取土填垫。“中坟”被取土后,“下坟”肩上的负担重了,由于承载力有限,“下坟”于2005年跨塌了。为此,“下坟”的主人与陆家产生了矛盾。

  班才咸等村干部闻讯赶到现场调解。班才咸认为,两家人同村,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只有诚恳地面对面坐下来协商,才能真正消除心中的隔阂。于是他组织双方见面,陈述利害关系,并说明损坏的坟墓必须尽快修理。经过耐心劝解,陆某同意出钱修复“下坟”。

  然而,2006年的一场雨又将纠纷“冲刷”出来。由于“中坟”范围内被取土,造成地面凹陷受力不均,外加泥土疏松等客观原因,最终导致“上坟”垮塌了。

  班才咸等人再度出面,经过调解协商,陆某同意赔“上坟”1000元作为修复费。至此,这起纠纷在“和事佬”的周旋下得到妥善解决,不仅消除了“地上人”的隔阂,也使“地下人”得以安宁。 

  基层“和事佬”作用真不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06年起,兴宁区法院与五塘社区、大邓村、两山村、友爱村、民政村、八塘村、黄宣村7个基层单位的干部签订了《村务管理法律服务协议书》,派资深法官深入基层担任“法制村官”,协助村干部管理村内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村镇、企业发挥预防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据统计,兴宁区昆仑镇黄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总共接手12件民事纠纷,全部调解成功。五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共接案15件,调解成功率也达80%以上。

  兴宁区法院一位法官说,基层人民调解员通过这类非诉讼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不仅能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恢复和睦的人际关系。这种情与法的融合体现出一种社会的进步。

  编后

  社会和谐需要“和事佬”

  生活中,矛盾无处不在。有的人想得开,凡事退一步海阔天空;有的人却转不过弯,为争一口气互相顶牛,甚至大打出手,翻脸成仇人,为社会增添了不和谐音。每当这样的矛盾发生时,就需要一个客观的第三方来做裁判,为双方定纷止争。

  打官司固然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然而,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对簿公堂本身也常常加深矛盾双方的隔阂。法官们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通过基层一些有威望而又懂法的人当“和事佬”,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这样的方法一举两得,大家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到头来“疙瘩”解开了,情分也还在。于是,众多的基层“和事佬”应运而生了,他们的穿梭忙碌,让我们的日子变得安宁。

  今天,我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平安和谐的家园,而基层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在这里记述的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民事纠纷的一组小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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