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讯 都说人逢喜事精神爽,然而,去年靖西县赵必春一家办的一场喜事,却遇上了烦恼,还惹上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而这一切都因杀猪失误引起。2008年10月26日,靖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必春赔偿原告赵仕福各项费用共计5015.81元。
去年2月28日,赵必春办喜酒请客,邀请亲属赵仕福、赵仕义等人前来义务帮忙,屠宰一头生猪。上午8时许,赵仕福、赵仕义应邀前来,两人将生猪抬上桌案待宰,生猪拼命嚎叫之际,赵仕义急忙拿起屠刀,往猪的要害部位一捅,不料生猪突然用力挣扎,结果屠刀刺中了另一帮工赵仕福的右大腿,导致右腿大出血。
赵仕福被送往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333.45元。出院后,又到村办卫生室继续治疗。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赵必春、赵仕义分别支付了赵福仕医疗费等损失各4900元和1400元。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意见不一,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后,赵福仕于2008年9月9日向靖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必春、赵仕义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585.86元。
靖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当时在义务帮工屠宰生猪的过程中,原告赵福仕遭受被告赵仕义刀伤损害,事实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因此,被告赵必春应赔偿原告赵仕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15.81元。
被告赵仕义在实施屠宰生猪过程中,因未确保安全操作,导致本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已赔偿原告赵仕福6300元,还应再赔偿5015.81元。
(林木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