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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2002 年《框架协议》签署时,为尽快享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 年1月1 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还包括少量其他章节的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 年将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2006年1月1日,我国对东盟所有国家的早期收获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东盟老成员也对我国的早期收获产品给予了零关税待遇。东盟新成员可以较晚地实现早期收获产品的零关税,具体而言: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 年开始降税,至2008 年取消关税。其降税

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 个百分点,2008 年1 月1 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4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6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8年1 月1 日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4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8年1 月1 日取消。

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2006 年开始降税,至2009 年取消关税。其降税安排如下:

Ø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个百分点,至2009年1月1日取消;

Ø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30%):2006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8 年1月1 日削减5 个百分点,2009年1 月1 日取消;

Ø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09年1 月1 日取消。

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其降税安排如下:

Ø 高于30%(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20%,此后每年削减5 个百分点,至2010 年1月1 日取消;

Ø 高于15%(含)低于30%(不含)的关税2006年1 月1 日削减至10%,2008年1 月1日削减5个百分点,2010 年1 月1 日取消;

Ø 低于15%(不含)的关税2006 年1 月1 日削减至5%,2010 年1月1 日取消。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对双方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截至2007年6 月,早期收获项下产品贸易额已累计增长了5 倍,双方企业和人民从自贸区的建设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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