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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文件,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框架协议》各缔约方同意迅速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将逐步取消。

  《框架协议》初步确定了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规定了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

  在协议中,各缔约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同时,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制定了“早期收获计划”。《框架协议》还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董 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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