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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小知识: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目前在我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董 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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