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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注册和并购解读

2009年12月07日 06:38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作者:盘由之 编辑:林娟

在中国,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外经贸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此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须依照《外商投资指导目录》有关股权比例限制、中方控股或禁止并购等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的,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进行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投资总额比例的上限,最高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进行资产并购的,则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盘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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