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完善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提高审议水平,增强审议实效,为地方党委、政府推出重大决策把好关,确保有效地把党的主张、人民意愿转变为国家意志,促进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
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决定权。二是正确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正确认识人大与政府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处理好人大对政府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
2002年5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的原则及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保障和规范了重大事项职权的依法行使。
如何让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更科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择了民主公开这条路径。
开展审议前调研。从2000年开始,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审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2002年2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就我区农民增收减负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情况》的报告作准备。调研历时一个月,分培训、调研和汇总三阶段。14个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以及有关厅局共组成14个调研组分赴14个县市的14个乡镇,对42个村的420户农户进行调研。
加大事后督办力度。为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常委会办公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转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非常重视,将办理情况和整改效果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作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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