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雷小琴 实习生陈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24日通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表决,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对北部湾开放开发保驾护航。
《条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在北部湾经济区内重点发展石油、化工、钢铁、林浆纸、修造船等产业,加快形成临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
《条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改革是一种创新,难免有失败。为了鼓励改革,《条例》确定了免责条款。改革者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条例》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资协调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政策咨询、投资手续办理和投资纠纷投诉服务。北部湾经济区还应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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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
国家批准的《规划》明确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行政区域。另外,玉林、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其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