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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首次评选百件精品案件 81个案件办得漂亮

4 违规建筑被拆能否获赔偿?

案情:柳州市一广场有个酒楼,刘某一直承包经营。经广场管理处同意,刘某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增建一层。2004年,刘某将酒家投资作价35万元转让给了陈某。   

2005年,因市政路扩建改造,该酒楼被通知拆迁。陈某与广场管理处和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向陈某补偿房屋装修和拆迁安置补偿款26.9万元。后根据实际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公司和广场管理处签订补偿协议确认,还应补偿对酒家增建部分补偿款52.1万元。可陈某实际只领到补偿款26.9万元。后因该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政府通过资产核销的方式对广场管理处进行了补偿,并未进行货币补偿。陈某遂将广场管理处、拆迁公司及城投公司告上法院。     

该案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判,一审认定是违章建筑,不应赔偿陈某。二审却认为广场管理处与拆迁公司签有协议,广场管理处与拆迁公司要赔偿陈某52.1万元。广场管理处与拆迁公司双双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再审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撤消一二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请求。

法官点评:该案讼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权属明确,原判将该案案由定为财产权属纠纷不当,应定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陈某未就该案讼争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与广场管理处、城投公司和拆迁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判提出由广场管理处、拆迁公司共同赔偿其房屋拆迁补偿款52.1万元,受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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