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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出资为农村住房“上保险”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李建超)2月23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传来消息,在“十二五”期间,广西各级财政将共同出资,为全区农村住房办理统一保险,建立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高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保障能力。

保险相关事项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均为被保人。保险期限为自然年度,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村居民所有且坐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都属被保房屋范围。其中,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

据了解,相关保险责任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制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经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保险费由自治区和市、县(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2011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每户保险费为人民币10元。

同时,自治区决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机制、协商机制、防灾防损机制、培训与宣传机制等5项协调运作机制,确保全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推进,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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