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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条例将实施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李贤 实习生钟颖)3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新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规定了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地位,完善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能;明确了自治区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高新区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完善促进了高新区发展的土地政策,如“建立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等。

  投融资体系建设也有了具体措施。新条例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联动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自治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条款。

  新条例规定,政府在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中应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求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高新区的自主创新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以及财政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资的项目,应当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优先采购、使用高新区内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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