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李建超)4月13日,记者了解到,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此外,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据了解,每个参展商在7大类展览品中,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万美元。7大类展览品分别为: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贱金属及金属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等。
针对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珠宝、首饰品,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以及艺术品这4类产品,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
同时,针对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万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