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周岁参保,无须缴费可领基础养老金
根据《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生。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办法》还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也可申请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那么,这部分人如何领取养老金呢?《办法》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区内户籍变动,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还给需要因户籍变动而在区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居民带来了福音。
根据《办法》,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可以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须注意的是,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养老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可以转移,但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而参保人若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则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据了解,今年7月,南宁市宾阳县、横县、上林县和青秀区、江南区、兴宁区、良庆区7个县区已被纳入全国第3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广西共有66县(市、区)纳入了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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