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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广西应制定违反《食安法》处罚条例

2012年01月11日 06:40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雷小琴 编辑:林娟

广西新闻网记者 雷小琴

前段时间,南宁市民赵先生到乡镇参加朋友的婚礼时,发现朋友赠送的喜糖有滑石粉,像是假糖。在一些乡镇、城郊结合部,几元一斤的糖果在销售,但打开糖纸却发现,糖的表面有一层白粉,有的还有小黑点,这些很可能是假糖。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市民十分的关心。《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仍有一定的难度,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刘秋玲等代表专门提出了《尽快制定广西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例》的建议。人大代表认为,消费者购买食品,一般买的数量不多、总价也不会太高,一旦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一般只接受退货。如果消费者对此结果不满意,可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这样一来,消费者要先去鉴定食品有问题,而且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等。之后,搭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而最后可能得到的,不过是数额不高的赔偿金。

人大代表认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还缘于现有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主要是依靠罚没的措施进行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过低也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广西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例》,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人大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诉讼开支。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不只是吊销营业执照,应禁止责任人从事这个行业,加重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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