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雷小琴) 这几年来,我区不少城市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地处偏僻,交通不太方便,有的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这些,自治区人大代表都看在眼里。“可以尝试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李旺兰等10位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混搭建设方式,让人眼前一亮。
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建议》中提出,允许采用混搭建设模式,在全区各地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里配建保障性住房,且住房移交政府的,房产部门在审定该项目出让方案时,允许其出让底价和起始价在土地评估价格的10%以内下浮。若配建公共租赁房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用“限地价、限套型、竞配建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配建比例最高者取得项目用地。对于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税率或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的配建比例。
业内人士表示,采用混搭建设模式,可以使保障住房不用独守一隅,从而享受新建商品小区所拥有的便利交通、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真正让住上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受益。同时,也起到了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生活成本的作用。
为了鼓励单位、城中村也建设保障性住房,代表们还提出了新设想。 建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住宅用地,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如属于取得用地已满8年,或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并承诺按规划的总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自治区工信委、规划局、城乡建委等部门同意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国土部门可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且保证集体住宅和产业用地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建设只租不售的公共租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