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学明(代表民建广西区委)
建议在设立此项住房贷款中,要明确贷款对象。贷款对象设定为在城镇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一定积蓄的农业转移人口。由贷款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乡镇及用工企业出证明,政府部门设定条件审核并予以公示。同时,建立全区性统一信息档案,以杜绝虚假申请;规定贷款数量。一次性给予每户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优惠贷款20万元左右,专项用于购买面积与当地经济适用房面积相当的商品房(一般的中小城市60平方米的住房约20-30万元)。并出台细则,监管此类住房的转让、买卖;调控贷款规模。我区各市应依据自身发展规划,确定年度贷款总规模,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当年贷款额度,可采取摇号等办法确定贷款人。财政补贴利息。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利率应低于城市居民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0.5到1个百分点,由政府给予商业银行利息补贴。这一支出,可根据西部大开发等政策向中央申请财政转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