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工商部门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后,若商家“耍赖”不执行,消费者常常感到无可奈何。不过,这样的情况或将改变。3月5日,记者获悉,今年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工商局及消委会将“联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进行衔接后,调解结果具强制执行力。
据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继辉介绍,为了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今年,自治区工商局、高级法院和消委会达成一致,出台相关意见,建立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并将在全区各市推广。据了解,2012年,钦州市作为试点,通过行政司法联合调解,浦北县20余名受成品油质量影响,致使车辆故障的消费者,顺利获得17万元的赔偿。同年,20余名使用了劣质杀虫剂的蔗农,也通过该机制获得42.2万元的经济赔偿。
那么,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陈继辉说,针对重大的消费纠纷,三部门采取联合调解、委托调解或对调解结果司法确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以避免当事双方“不认账”的情况发生。同时,也能降低维权成本。各地的消费纠纷,可通过“巡回法庭”进行处理。届时,全区各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处理消费纠纷案件的实际需要,在当地工商局或消委会建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开、及时审理消费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