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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因房打官司 男子输官司状告公证处索赔13.6万

    焦点1

    领证两年后才纠错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莫某水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展开激辩。

    德芳公证处认为,对莫某水的起诉,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而他们的公证书是在2010年5月25日出具,莫某水是在2010年6月6日领取签收的,说明他知道公证书内容。却一直到2013年2月才向他们提出申请撤销公证,已经超过一年的复查期限。而且,莫某水2013年11月起诉他们,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

    对此,莫某水说,他是2011年5月20日在拿到房产证时,才看到了《公证书》。随后,他们兄弟俩与姐妹俩又打起了官司,他自己也不懂得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至于诉讼时效,他认为,应该从他第二次输了官司算起,那时他才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他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2

    未上门实质审查

    公证是否尽到审慎义务?

    莫某水还认为,在办理该份公证时,德芳公证处在未查明他们真实意思,而且未上门实地勘察,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公证书,导致这份公证书事实不清。该公证处,违反了继承公证审慎处理的义务。这也最终导致他失去了两层半楼房的产权,公证处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德芳公证处反驳说,莫某水几兄妹是全权委托莫某心办理继承遗产公证。在办理该份公证时,莫某心提交的委托书上的签名都属实,并且她提供的几名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资料,以及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且证实了继承公证所需要遗产不存在争议。他们已经尽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作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有异议的,可到有关部门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假。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实地勘察房屋。而且,公证员也不具有专业勘察房屋的能力。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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