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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遏制“群租”现象 租房不备案可以罚房东千元 (2) |
2015年11月05日 09:15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编辑:邓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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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来可在社区办理登记 虽然一直以来都有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必须要办理租赁登记,但实际上,南宁有很多房子出租多年,也签有租赁合同,却长期没有办理登记。房东张先生坦言,办理租房登记备案不仅得不到什么好处,还要和缴纳房屋租赁税挂上钩,这也是很多房东不愿意主动登记备案的原因之一。 在南宁市唐山路租房居住的莫小姐认为,如果处罚不落到实处,撇开办理租房登记手续麻烦不说,办理备案登记只能依赖房东的守法观念和个人品德。 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租赁登记是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是对租房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依法裁定的法律依据。此外,政府也可以据此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隐患,有利于社会稳定。该负责人认为,除了处罚之外,只有提高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提高出租房的备案登记率。 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这项业务。同时,授权房产、公安等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居住用房租赁登记备案、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4 设最低人均面积避免“群租” 媒体曾经报道,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群租”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 新《办法》明确了对部分房屋出租的限制。一是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出发,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是从保障租住人员居住条件考虑,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南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对“群租”现象作出规范。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政府另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如果租户租了房子又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转租,“二手房东”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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