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纪委通报一批顶风违纪案件
春节将至 严守纪律手莫伸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春节将至,1月26日,南宁市纪委公开通报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11起典型问题,以严明纪律。被通报的案件是典型“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行为,其中两起案件此前已被自治区纪委和中纪委公开曝光(详见链接)。
【公款吃喝】
案件:2015年9月2日,隆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韦典成组织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并安排办公室工作人员用公款采购食材,给管理服务对象——隆安县广成木业公司饭堂准备当天晚餐。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20多人到广成木业公司饭堂就餐,共花费700余元。
处分:隆安县纪委分别给予韦典成、该局纪委书记李世敏党内警告处分,对公款吃喝支出费用进行追缴。
案件:2013年10月,马山县供销合作联社主任孔德商在浙江公派学习期间,以个人名义4次宴请学校教师和同学,共花费4329元。用餐费用以马山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名义开具发票并报销。
处分:马山县纪委给予孔德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追缴。
【公车私用】
案件:2015年9月23日,西乡塘区坛洛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干部陈慧受朋友委托,在坛洛镇购买了50箱水果。在未经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其擅自使用该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公务用车,将水果送往南宁市区朋友处。
处分:西乡塘区纪委给予陈慧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补交使用公车有关费用。
案件:2015年以来,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黄炳功多次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送孩子上学。
处分:兴宁区纪委给予黄炳功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补交使用公车有关费用。
案件:2015年3~8月,武鸣县宁武镇司法所所长潘小敏未按相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先后公车私用55天(次)。
处分:武鸣县纪委给予潘小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补交使用公车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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