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7月25日)
城市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是城市生命力所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对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意义重大。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以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着力营造绿色宜居环境,着力塑造八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构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秩序,走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具有广西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坚持尊重规律、创新发展,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坚持绿色生态、低碳发展,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产城共进、融合发展,统筹城市新区和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集聚,激发城市发展新动能。坚持传承历史、特色发展,延续历史文脉和民族传统,塑造八桂城市独特风貌。坚持依法治理、文明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共建共享,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三)总体目标。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有序、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综合竞争力持续增强,宜居指数和市民幸福感大幅提升,把我区城市建设成为面向东盟的绿色生态、开放创新、活力迸发、管理高效、桂风壮韵鲜明的现代化宜居城市,“一带一路”沿线的魅力之城、活力之城、文明之城。
实现以上总体目标,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统筹推进城市规划提升、城市承载力提升、城市管理提升三大行动,强力推进“多规合一”、海绵城市、街区制、宜居小区、智慧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六项试点,深入实施风貌特色、棚改安居、地下管廊、城市双修、蓝天碧水、交通畅通、城市安全、风景园林、社区公共服务九大工程。到2020年:
——城市规划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明显提高,城市规划体系完善,地域风貌和民族特色鲜明,城市群和区域中心城市协调发展,大县城战略有效推进,实现城市规划督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成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全覆盖。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重点跨越,城市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显著提升,城市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完善,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健全,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建设管理效能大幅提高。
二、突出规划引领,实施城市规划提升行动
(四)完善规划体系。创新规划理念,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完善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城市规划体系。加强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城市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探索城市空间“规模刚性、布局弹性”的模式,提高对城市发展不确定性的应对能力。改进规划方法,强化各级政府编制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规划编制的政府、专家、市民对话协商机制。加紧编制广西城镇体系、广西北部湾城市群、沿江城市带、沿边城镇带等跨区域城镇群规划;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评估,出台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坚持编制和审批主体合法性。重视抓好县城规划建设,加快构建富有广西特色的县城城镇体系。2018年底前设区市规划建设区域、县(市)近期建设区域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发建设。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实施“多规合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类空间,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等红线,形成“一个市县一张蓝图”。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公开性,依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城市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严禁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和开发建设。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先依法修改总体规划,不得通过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变相修改总体规划。
(六)强化规划监督。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公示公告和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提高专家和非政府人员构成比例。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推进设区市规划督察全覆盖。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和综合整治,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和快速查处机制,制定违法建设查处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整治既有违法建筑,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各设区市2017年要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立法工作,到2020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建立违反城市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干预规划等行为,约谈问责规划实施中问题突出的主要责任人。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范畴。推进规划实施卫星遥感监测,重点监测城市规划“三区四线”、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建立空间规划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推进“控规一张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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