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宜州8月19日讯 (通讯员 陈忠强) 宜州市庆远镇一对古稀老人因儿孙不孝顺,无奈之下,将自已的儿子、媳妇、孙子一齐告上法院。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付某某、王某某、付小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炉子巷x号。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炉子巷x号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原告李奶奶。1993年,李奶奶向子女分别借得一定数额的款项将旧房推倒重建。新房为砖混结构四层楼房,于1995年竣工入住,一层为二原告居住,四层为原告付大爷居住,被告一家居住在三层,并居住至今。该房屋于2001年4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李奶奶。
法院认为,原告李奶奶在与付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炉子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并登记在原告李奶奶名下,该房屋系李奶奶与付大爷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奶奶、付大爷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被告付某某、王某某辩称其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有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但其无证据证明其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因此,被告付某某、王某某不应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该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现原告不再允许三被告居住在该房屋内,三被告应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原告请求三被告在搬离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东路炉子巷x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