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0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南丹县一男子向他人借款后迟迟不还被起诉,法院开庭时,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缺席判还。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覃某归还尚欠借款人民币本金7000元给原告韦某某。
覃某、韦某某于2014年6月认识。覃某因经济紧张于2015年4月15日向韦某某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覃某仅归还6000元,余下7000元经韦某某多次催收,覃某拒不归还。为此,韦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覃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6日起至一审判决书生效前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元。
另覃某经法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是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覃某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条》给韦某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并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覃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7000元给韦某某的民事责任。但韦某某要求覃某支付利息1000元,因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属于无息借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