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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款十余年未还 法院执行扣取其工资偿还

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0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黄小波)南丹县一小学女老师向他人借款十余年未还吃官司。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裁定从被执行人陆某某每月工资中扣取300元用于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陆某某分别于2004年9月14日向申请人曹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05年9月26日向曹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合计26000元,约定按年息5%计算支付利息。后曹某某要求陆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陆某某拒绝偿还。曹某某多次催款无果后于2012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陆某某偿还曹某某的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6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陆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次执行为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陆某某为南丹县某小学教师,有工资收入。日前,法院依法裁定每月扣取陆某某月工资中的300元用于清偿债务,直至债务偿还清楚为止,该款项由中国建设银行南丹县支行协助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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