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0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金善宏)南丹县两女子合伙承包酒楼找人装修,完工结算后未付清装修费被法院强制执行。
2010年被执行人韦某及宋某某共同承包南丹县一酒楼,因装修需要,两人于同年6月给申请人韩某包工包料进行装修。韩某于2010年7月底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两被执行人当月付给韩某50000元,尚欠24000元,并写有欠条给韩某。韩某多次找两被执行人还钱,两人均以没有钱为由拒还欠款。2013年1月30日,两被执行人重新写欠条给韩某,认可欠韩某装修费24000元,但没有明确何时偿还,也没有约定利息。韩某因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偿还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某、宋某某偿还韩某装修款2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30日开始支付利息给韩某直至付清为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韦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两被执行人名下共同登记的公司、酒楼、服装店等店面均已无业务来往,无营业收人,但宋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日前,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银行存款1900元以偿还债务,且已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韩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