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2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陆睿)南丹县一夫妻为装修房屋佘货未付款被货主诉至法院。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执行人莫某某、谭某某装修房屋时采取先要货后付款的形式向申请人南丹县某五金店购买总价款为9032.5元的小五金货物,已付货款3500元,退货438元,尚欠货款5094.5元。申请人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被执行人莫某某、谭某某某支付尚欠货款5094.5元给申请人南丹县某五金店。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谭某某在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向南丹县农村合作联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扣划谭某某存款5144.5元(执行费50元),并已将执行款5094.5元支付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