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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驶父亲三轮车出事故未赔偿 被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2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陆睿)一男子驾驶父亲三轮汽车转弯时,未让直行二轮摩托车先行,结果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这名男子及其父亲因未履行赔偿义务,近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2日20时20分,冉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搭乘毛某某、冉某甲,沿国道210线出芒场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至南丹县G210线2665公里加800米路段,与王某相向驾驶而来的无牌号无证三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翻车,冉某某、毛某某、冉某甲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三轮汽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12日南丹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转弯没有让直行车先行,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无证三轮汽车车主为其父亲王某甲,且该车未入户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因赔偿问题,冉某某将王某、王某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王某、王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844.63元给冉某某。但王某、王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冉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对王某、王某甲的疑惑耐心释法析理。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甲一次性支付9977元人民币给申请人冉某某,冉某某收到款后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同时结清。日前,冉某某已在法官的见证下领取赔偿现金9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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