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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因交通事故身亡 父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获赔偿

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3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陆睿)南丹县一独生子搭乘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引发。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获赔161908元。

2013年7月22日9时20分,王某甲驾驶小型客车搭载罗某某、王某、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等五人,由南丹县城沿210线往六寨方向行驶,行径2672公里加500米弯道路段处,超越同向由王某戊驾驶的重型货车。适时,刘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重型低平板挂车从向驶来,正在超越同一辆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双方相见后,王某甲操作不当,致小客车失控左右侧滑,刘某乙制动不及,致小客车左侧面中后部与刘某乙驾驶的车辆前部发生碰撞,接着又与王某戊驾驶的重型发生刮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甲、罗某某、王某、王某乙4人当场死亡,刘某甲、王某丙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王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乙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某乙系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的独生子。二老为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55000元给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二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61908元给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由于法院判决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刘某某未能拿到赔偿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161908元缴到法院,日前法院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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