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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购买煤炭未付清货款被强制执行

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3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两公司合作签订货物供应合同,一方收货后未能及时支付货款遭强制。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得款47万余元。

申请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无烟颗粒煤供应合同》,之后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供应了3775.74吨煤炭,经被执行人化验、验收合格后与申请人结算,供煤总价为3280025.19元,被执行人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后,尚欠478139.34元未支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执行人拒不付款,申请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478139.34元给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另法院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拥有的9部车辆和1台铲车。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278139.34元及承担保全费、案件执行费共计14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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