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丹8月23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 陆睿)为他人巨额贷款作保证负偿还责任。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保证人代偿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352万元。
2012年11月21日,申请人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1月21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还约定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按贷款本金的20%收取违约金,并按逾期天数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前述《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50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息,尚欠申请人本金1000万元。申请人追索未果,遂将保证人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10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352万元的违约金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之后,被执行人拒绝全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南宁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从调解书生效至今已向申请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134.2万元。对尚欠的本金和利息,被执行人已作出还款计划,并保证于2016年12月份前将所欠的债务偿还清楚。为此,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旅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