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9月6日讯(通讯员 任珺)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执行案件。
事情源于一起交通事故,2011年7月26日,金某驾驶登记在其妻子江某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自都安县往金城江东江镇方向行驶,至河池市国道323线某路段时,因金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导致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后部,造成三轮摩托车司机韦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后,经司法鉴定,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无事故责任。韦某将金某、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在判决生效后,金某和妻子江某并未履行判决,于是韦某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责执行的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金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正面临下岗,生活困难;但申请人韦某在当时的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同样困难。
为顺利执结案件,法官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沟通、释法,金某最终推己及人,幡然醒悟,积极配合执行,申请人考虑到金某的困境,也愿意予以让步。于是,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来到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在法官面前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