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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缓解不全期 照领刑九年和罚金

广西新闻网宜州9月7日讯(通讯员 陈忠强 胡芝兰)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某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外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

曾因犯抢夺罪的黎某武于2006年6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黎某武不思悔改,又干起老本行。

2011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黎某武伙同黎某平(另案处理)窜到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山弯屯,翻墙进入黎某新家大院,持刀抢劫黎某新的一部诺基亚牌移动电话及现金40余元。

2012年2月28日12时许,黎某武在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坡海”加油站往石别方向100米处公路边,趁谭某不备,抢得谭某挂在肩上的一个棕色挎包后逃跑,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谭某本人一张身份证和一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

2012年3月1日凌晨2时许,黎某武伙同黎某平、石某里(另案处理)窜到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山湾屯附近宜忻公路旁的一处苗圃,闯入被害人林某作为住所的一间苗圃工棚内,持刀抢劫林某的一部诺基亚5233型移动电话及现金30余元。

经广西龙泉山医院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黎某武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及目前均处于缓解不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武犯抢劫、抢夺罪成立,被告人黎某武曾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黎某武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供述其抢劫、抢夺的犯罪事实,应视为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黎某武在犯罪时,正处于精神病缓解不全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武一人犯二罪,应当执行数罪并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某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程度,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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