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9月7日讯(通讯员 黄茜)车主韦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朋友刘某使用自己车子后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住院。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刘某、韦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9日,被告刘某驾驶被告韦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水任水库往金城江方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其孙子小吴一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韦某、原告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8785.98元,被告刘某已经支付给原告47100元医疗费,原告其他经济损失被告均未支付。被告刘某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韦某,该车未按照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被告韦某的车辆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给吴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韦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120000元,被告刘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