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丹9月9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南丹县一男子帮助他人索要债务,因不满对方未及时偿还债务而殴打欠债人。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9016.19元。目前,该赔偿款已存入法院账户。
201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因帮李某某向陈某等人索要陈某等人欠李某某的债务时,不满陈某等人未及时偿还债务。次日0时许,罗某得知陈某在南丹县城关镇某KTV包厢内玩时,便伙同他人到KTV包厢内,找到陈某后,罗某用手扇打陈某的脸部。随后,罗某以叫陈某到外面谈事为由,又将陈某带到夜色锡都KTV门口继续殴打。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罗某等人逃离。陈某被殴打后,随即到南丹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鼻骨骨折;左眼内侧壁骨折;面颈部软组织挫伤。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陈某因伤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在南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4 816.29元。2015年10月15日,陈某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409.90元。罗某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庭审后,其亲属代其将9 110元赔偿款交到法院,用于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视为其主动赔偿,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9016.19元应由被告人罗某赔偿,即医药费5 226.19元、误工费2 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500元、交通费1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