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宜州10月7日讯(通迅员 蓝历盛)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定了险,是否一定要在本地修理?近日,由于被告不满原告将事故车送往南宁维修,拒绝赔偿,而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法院认定:异地修车并非是被告不支付赔偿款的理由。
2015年12月23日,被告黄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直行的原告黄锋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警察对此作出了事故认定,确认原、被告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原告黄锋将被撞坏的车辆拿到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宁三菱汽车4S维修中心)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14414元。根据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分配,黄锋在获得被告黄河的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以及黄河之前支付的车辆维修费810元之后,被告黄河还应当赔付给原告黄锋车辆维修费5397元[即:(14414元-2000元)÷2-810元]。
但是,黄河却认为因事故发生地是在本地,双方的车辆也是挂本地的车牌号,所以修车也应在本地进行修理;并且由于异地修理,车主和4S店擅自添换很多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损、不应更换的零配件,大大增加了维修的费用。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查明:交通事故已由交警做出详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责任已经明确;保险公司的定险、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三菱汽车4S维修中心)的维修费用也属实,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异地修车不应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因此黄锋应该获得所在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车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53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