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防城港10月12日讯(通讯员 廖开军)近日,有两家企业派出代表来到防城港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注销业务。目前,防城港市工商局已经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进行受理并进入公示阶段。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防城港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日前已经防城港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市工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指导、督查工作。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相关规定:
规定要求符合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规定的企业可以选择法定程序或试行的简易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规定要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就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及投资人作出书面承诺;普通合伙企业由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作出书面承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书面承诺。
规定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载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规定要求普通合伙企业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合伙人作出的解散、清算决定书;载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载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内容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股东依法作出的解散、清算决议或决定;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规定要求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拟注销公告书面申请。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发布企业拟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
拟注销公告期满,如无异议,企业可以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对准予注销的企业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发布企业注销公告。
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对企业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拟注销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
在登记机关受理后尚未作出注销决定前,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警示。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依照简易注销程序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后,如有相关利害关系人举报反映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造成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登记机关查实后,可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将该情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期间的;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司法等有关部门提请登记机关限制办理注销的;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