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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他人遗留银行卡中取钱获缓刑罚两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丹10月16日讯(通讯员 谭金玉)南丹县一男子到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碰巧他人遗忘银行卡在机子里,便起贪念从中取走11000元人民币。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1月23日16时许,韦某持其丈夫宋某某的银行卡到南丹县城关镇月亮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取出一张100元人民币后忘记取出银行卡便离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该台取款机处取款,将自己的银行卡准备插入取款机时,发现取款机里有遗留的银行卡且可以直接操作取款,便收起自己的银行卡,分三次从遗留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中共取出11 000元人民币后取出该遗留的银行卡并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7日,陈某某在南丹县城文化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某后,从其身上查获宋某某的一张银行卡和11 000元人民币,并发还被害人宋某某。2016年5月12日,宋天明出具谅解书对陈兴东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11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被传唤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信用卡诈骗的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20 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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