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0月16日讯(通讯员 王玉涛 韦京辰)韦某某和黄某某是交往多年好友。二人合伙经营儿童城。合作期满后,韦某某未按约支付投资款,二人引发纷争,对簿公堂。日前,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悉心调解之下,二人重归于好。
被告韦某某与原告黄某某是多年好友。2013年10月27日,被告韦某某与原告黄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合作在金城江某商场一楼经营儿童城,合作期限2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6万元,于2013年10月28日前交清;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如合伙人撤资应提前3个月通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营期间如需添加设备,双方友好协商各承担一半。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6万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今收到黄某某交来的投资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正”的收条。
2016年3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二人签字确认合伙经营的儿童城盈利75768元。儿童城客人预存尚未消费的消费卡余额为19596元。
事实上,原告投资后并未参与管理,双方合伙的儿童城由被告实际经营管理,合伙投资款及经营收入均由被告管理使用。
合作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清算,亦未退还原告的投资款,原告经多次催索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原告与被告的合作协议;2、儿童城共负盈亏后被告退回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的投资款;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悉心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韦某某确认退回原告黄某某合伙款50000元,被告韦某某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4800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每月支付2000元给原告黄某某,原告黄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对反目成仇的昔日好友重归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