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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修路引争议 野蛮施工挨赔钱

广西新闻网罗城10月16日讯(通讯员 梅昌雄)10月12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修路引发争执致人受伤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好心修路的被告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为同村人,两家相距不足百米,历来相处融洽,但一场修路引发的风波使得两家对簿公堂。2015年11月8日,被告吴某作为屯长,与村上群众一起修建屯内巷道水泥路,当修建到原告罗某家屋后路段时,原告认为修路侵占到原告家的土地,于是上前制止,被告认为没有侵占,两人引起争吵。原告把修路用的模板往其地外移动,被告又往回移,要继续施工。原告就用手中的木棒击打被告,第二次击打被告时,被告用手挡住,木棒断成两截,两人随即互相推拉,后一起摔倒在路边。在场的人将原告从被告身上拉起,原告也自行起来。同年11月10日,原告到县医院就诊取药后回家,次日,原告又到县医院就诊,并以初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同年12月3日出院。2016年6月13日,原告罗某状告吴某,要求吴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65.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在土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协商处理,而是强蛮施工,是原被告发生冲突的起因,故吴某具有一定过错。原告先动手打人,是原被告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故主要过错在原告,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4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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