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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拖欠租金被起诉 “房东”索取高额违约金未获支持

广西新闻网宜州10月25日讯(通迅员 蓝历盛)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无法支付租金,导致违反合同的案件。而这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双方对合同违约金的诉求不同造成的。

2013年2月20日,原告广西宜州市毅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被告韦某甲、韦某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毅峰公司将宜州市的营业房5间及长安店租赁给韦某和韦某某,总租金为19280元每个月;2、每个月1日之前付清当月租金,如有违约每日按欠缴5%收取滞纳金,超过7个工作日毅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57840元;3、租赁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7日2月8日止”。

合同签订之后,韦某和韦某某均能按月支付租金,但2016年1月起,二人因以毅峰公司存在股东纠纷拒绝支付租金。屡次协调无效,毅峰公司遂起诉至法院:1、要求解除双方合同,2、韦某及韦某某付清拖欠的6个月租金115680元,3、支付违约金85603.2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每日按欠缴5%收取滞纳金)。

韦某对拖欠的租金115680元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但认为毅峰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数额太高,要求法院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1、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且对于补齐拖欠的6个月租金115680元没有争议;2、由于韦某和韦某某连续拖欠毅峰公司的租金,且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超过7天,毅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毅峰公司并没有采取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方式防止自己损失的扩大,对该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约定的违约金高出实际损失的30%,韦某请求予以调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该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6%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其违约损失为一个月租金利息损失,即19280元×6%=1157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韦某及韦某某二人支付拖欠的6个月租金115680元,违约金1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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