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0月30日(通讯员 韦怀明 韦京辰)四年前女子李某在购买到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办理按揭贷款四年后,因女子未能按期还款,开发商基于阶段性保证责任代其向银行支付了贷款,为此,开发商将业主李某告上了法庭。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么一起追偿权纠纷。
2012年2月29日,李某向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出售的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售价总金额328,293元。李某支付首期款108,293元,余款220,000元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合同签订日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款并于2012年3月9日与中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该行贷款220,000元,以所购商品房为贷款提供抵押,开发商为该笔贷款的承担阶段性保证人。
谁知,2016年4月起,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款,致使该银行从开发商的账户扣款至2016年8月29日共计7610.28元。
开发商认为李某作为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李某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开发商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造成了开发商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向开发商偿还7610.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了未能按期向银行还款在于资金周转不灵。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开发商同意给李某一定的时间还款,最后双方达成了李某共同确认尚欠开发商,李某自愿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开发商购房本息7610.28元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