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0月30日(通讯员 曹颖 韦虹妤)河池一男子周末在家加班猝死,人社局却不予认定为工伤,男子家属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黄某系广西河池市某事业单位职工。2015年5月17日系周日,黄某接到单位分管领导电话,要求其在当天赶作一份汇报材料,次日周一要用。因家里也配有联网电脑,黄某便未回办公室加班,而是在家加班写材料。
当日傍晚18时许,黄某在吃晚饭时突然晕倒,家属将黄某扶到床上休息未见好转,便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19时30分,医生到达黄某家对其进行初步诊断,十分钟后黄某被送到医院。医院对黄某行颅脑CT检查后,诊断黄某系脑干出血,并对黄某进行对应的抢救治疗。但黄某仍不幸于5月19日的19时31分死亡。
黄某死亡后,其工作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为:黄某死亡“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其发病时“在家就餐”,“抢救超过48小时”。黄某家属不服,向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黄某接到单位分管领导通知,要其在当日赶作汇报材料,当日黄某便就在家整理制作报告材料,而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但人社局未调查核实当日黄某整理制作材料等工作的明确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工作中因生理需求短暂停止工作而就餐,其就餐是否是工作的合理延伸等情况,便以黄某在家中就餐时突发疾病为由,断定黄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依此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是2015年5月19日19时31分,而2015年5月17日19时30分是医务人员到达现场时间。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以2015年5月17日19时30分作为黄某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认定黄某已超过了48小时的抢救时间,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