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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越权处罚程序违法 申请执行不予以执行

广西新闻网东兰10月30日讯(通讯员 陈剑)近日,东兰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非诉案件。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属于越权处罚,存在程序违法,不予执行。

2015年,被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兰县某有限公司所建的进园桥梁、园内部分道路硬化、景区休息亭、景区亲水平台、部分登山步道、农家乐食庄、游客服务中心设施,这些建筑群前面原来是拦河段建成的水塘。县人民政府府同意出资兴建进园桥梁,由被申请执行人自行施工。同年7月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兴建在东兰县武篆镇巴学村拉甲地的违法建筑物,因被申清执行人没有停止建设,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临河建设平台及平台上的休息亭的行为,如果属于妨碍行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所占的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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