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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过失伤害学生 教师和学校谁担责? |
2016年10月30日 23:31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凌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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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百色10月30日讯(通讯员 黄晓莹)近年来,社会上频频曝出老师打骂学生的新闻,让教师的形象大大受损,对于事件背后的责任划分,常常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师出手伤害学生引起纠纷的案件,此案当事人因不服田阳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对于在校教师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校方是否应付全责这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一审原告小罗是田阳某校的一名在校五年级学生,被告陆某是该校的老师。中午午休时,陆某听到小罗的宿舍里有吵闹声,就进到宿舍查看,发现小罗并未睡觉,就用手拍打了她的脸部,导致小罗眼睛受伤。在卫生院检查无果后,小罗又多次转至医院进行检查,经过鉴定,小罗视网膜脱离,属于三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校方认为,陆某是侵权责任人,他打学生的行为是没有得到校方授意的,也超出了学校日常管理职务范围,因此不是职务行为。 陆某是该校的教师,此事发生在陆某履行职责期间,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因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校方赔偿小罗损人民币2143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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