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主办

借款“借”出巨额利息违约金 法官:利率过高违法

广西新闻网宜州11月4日讯(通迅员 陈忠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一旦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保护。日前,宜州市庆远镇的韦某向邹某借钱,利率和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准备创业开公司的韦某遇到了资金上的麻烦,于是她通过朋友联系到邹某。几经商谈,韦某与邹某于2015年10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韦某向邹某借款100万元,并明确约定于三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1月还清,月利率为3%,然而韦某却没有如期还款。

双方多次沟通后,2016年1月末,邹某与韦某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10万元,月利率改为2%,两个月还清;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为2%,如果韦某未按期还款则按日千分之5收取违约金。可是,两个月过去了,韦某仍旧没有还款,无奈邹某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要求韦某还款本金110万以及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79万元(计算到7月末)。

庭审过程中,邹某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两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然而韦某却对此有不同意见。韦某称借款合同签订时虽然写的是借100万,但实际上邹某仅支付97万,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已经直接在本金中扣除,韦某还说借款利息过高。

在庭审过程中邹某仅出示了向韦某支付的97万元汇款凭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另外3万元本金是如何支付的,因此,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合议庭认定借款本金为9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数额的问题,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该案中邹某与韦某的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3%,第二份协议约定的月利率及违约金总和,均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限额。因此,仲裁庭支持邹某以97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的2%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韦某收到裁决10日内给付邹某借款本金97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的计算标准给付邹某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18万元。

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未上诉。

法官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不作保护。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也不会判决返还借款人这部分利息;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给的。如果已经给了,则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过36%的那部分利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

高清图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