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东兰11月4日讯(通讯员 陈健 韦艳芳)一名智力障碍少年在周末翻墙出走,失踪两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少年母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15万元人民币。近日,东兰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学校对少年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悉,死者覃某飞为杨某和前夫覃某宁之子,2010年3月21日,覃某飞从学校翻墙外出后一直未归,学校于2010年3月26日到派出所报警。原告杨某认为,学校因管理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学生失踪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直到2010年3月26日才报警,使家长失去寻找孩子的最佳时机,导致覃某飞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寻找覃某飞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21万多元人民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特殊教育学校,覃某飞有智力障碍且尚未成年,学校应尽到更多的照顾注意义务,在覃某飞翻墙时被告没有及时发现并予制止,导致覃某飞翻墙出走至失踪,直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被告东兰县特殊教育学校对覃某飞的管理上存有过错。覃某飞作为学校的寄宿生,校方应对在校学生负安全管理的义务。但覃某飞作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擅自翻墙外出要属于违反校规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对自身擅自翻墙外出负主要过错责任。同时原告和原告的前夫虽然离异,但作为覃某飞的父母缺乏对儿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对其仍负有监护之责,因而酌定被告对少年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某特殊教育学校赔偿原告杨某因覃某飞四万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3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